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33號
債 權 人 黃麗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隆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據台端提出之借貸還款計畫
書,債務人為精彩戶外育樂有限公司,胡順隆為其當時法定
代理人)。
二、承上,若債務人為精彩戶外育樂有限公司,則精彩戶外育樂
有限公司業經111年2月2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9073401
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有無債務人映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
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
精彩戶外育樂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最新精彩戶外育樂有限公司之
公司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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