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770號
CTDV,112,司促,8770,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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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

債 權 人 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連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顧玉珮林國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顧玉珮林國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
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
法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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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