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債 務 人 張旭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捌拾元,及其中㈠
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
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