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54號
債 權 人 何馴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惠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 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 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 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 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 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 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 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向債務人租屋已遷出,債務人未返還押 金新臺幣(下同)22,000元,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 給付22,000元及自遷出之日起至今之利息云云。債權人就前 開請求,僅提出支付命令補充狀說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兩造間債權 債務關係及請求金額之相關釋明文件、並具狀陳報利息起算 日及其依據為何及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雖具狀表示依本院 111年度橋小字第32號調卷審查,惟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中, 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 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債權人逾期仍未 補正上開補正事項債權債務釋明文件,債權人就該等款項之 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