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154號
CTDV,112,司促,8154,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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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54號
債 權 人 何馴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惠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及請求金額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相
關釋明文件。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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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