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154號債 權 人 何馴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惠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及請求金額之相關釋明文件。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相 關釋明文件。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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