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
債 權 人 徐傑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慧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慧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向債務人請求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若無約定,請
更正為依票據法第28條規定得請求法定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