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債 務 人 黃明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