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041號
CTDV,112,司促,8041,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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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佩琪(原名:王葉秀玉)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 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在卷可按,惟債務人葉佩琪(原名:王葉秀玉)已 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 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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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