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正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 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惟債務人郭正新已於民國107年7月27日 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 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申請 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