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44號
債 權 人 閻昱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月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王月秋與其簽訂住宅買賣契約書,債 務人至今尚未給付債權人房屋價款新臺幣(下同)3,838,00 0元,請求對債務人王月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惟查,依債 權人提出之住宅買賣暨委託興建工程合約書所示,本件契約 之當事人為鼎旺建設企業行(合夥企業)及債務人王月秋,債 權人閻昱臺為鼎旺建設企業行(合夥)之負責人,非前述合約 之當事人,自無依該契約對債務人王月秋有請求權。是本件 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王月秋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