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944號
CTDV,112,司促,7944,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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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44號
債 權 人 閻昱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月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月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台端提出之住宅買賣暨委託興建工程合約書所示,訂約者
為「鼎旺建設企業行(合夥)」,請臺端具狀確認本件債權人
為何人,若為債權人閻昱臺,請提出債權人閻昱臺與債務人
王月秋間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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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