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794號
CTDV,112,司促,7794,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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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9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謝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棨洲即謝光輝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
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587元,專
案補償款24474元,共計新臺幣4106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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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