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邱妲梅
相 對 人 陳香蘭
顏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一0九年度全字第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 對人財產,因本案訴訟(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0號)業已 終結,已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以本 院109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 ,查核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