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05號
CTDV,111,訴,805,2023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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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鳳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博政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4,671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165/153900 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土地面積520㎡×1165/153900=70,067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 1165/153900 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土地面積520㎡×1165/153900=70,067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 1165/153900 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土地面積499㎡×1165/153900=67,237元 4 高雄市○○區○○街00號16樓之3 公同共有1/1 建物課稅現值457,300元 合計 664,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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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