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蔡辰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現代五項運動協會間請求確
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6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
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