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4年3月確定, 並於民國108年9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2年7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8470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4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