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7號
CTDM,112,聲保,27,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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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煜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煜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煜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 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86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 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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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