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林金珍
被 告 劉芳維
方孝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芳維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林金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