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581號
CTDM,112,簡,1581,2023071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撤緩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浚鉻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浚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而行竊,顯然缺乏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雖 均坦承犯行,且已返還部分所竊得之物品,並與告訴代理人 張康儀達成調解,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本院調解筆錄各1紙 在卷可參,然僅履行部分調解協議所定金額即未再依約履行 ,且被告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故未履行緩起訴處分 所定之負擔,而致上開處分遭致撤銷,造成司法資源之耗費 ,難認被告確有悔改之意;兼衡被告以徒手竊取置於商店貨 架上財物之犯罪手段與情節、其犯罪之動機、各次竊取財物 之種類與價值,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 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6主文 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前 揭犯行均僅相隔數日、手法相似,罪質亦屬相同,兼衡其犯 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 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 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 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 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 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惟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 ,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係為優 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 1項之規定,增訂第5項,於個案已實際發還時,無庸沒收, 即宣示「被害人保護」優先於「澈底剝奪犯罪不法所得」。 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 藉由沒收犯罪所得以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 因刑事不法行為而取得被害人財產,該財產一旦回歸被害人 ,就已充分達到排除不法利得,並重新回復到合法財產秩序 的立法目的,而求償或沒收擇一實現,同樣可滿足「排除犯 罪不法利得」之規範目的,如已優先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且 已實際取得,就等同「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不應再對 和解賠付之部分宣告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 154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竊得之原萃日式 綠茶1組、貝思寶兒蜜桃果茶6入2組、肉盤1盤、冷藏鹿野黃 金土雞骨腿切塊、土雞切塊、安心雞冷藏清胸肉、CAB冷藏 美國安格梅花牛排各1盒、烤雞骨腿便當1個、UCC BLACK 無糖黑咖啡飲料4瓶、瑞穗鮮奶1瓶、福樂自然零原味優酪1 瓶,分係被告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 上開物品雖均尚未發還告訴人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惟被告 業與告訴代理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共計新臺幣10,000元乙 事,有本院調解筆錄一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在 卷可參,則被告所賠償之金額顯已高於其上開所竊得物品價 值之總合,是本院認被告就此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 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 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 定,對此部分犯罪所得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二)至於被告其餘所竊得之Muva魔爪熱感頸肩揉捏枕1個、UCC B LACK無糖黑咖啡飲料6瓶、大家源多功能料理鍋1台、聲寶雙 層防燙快煮壺1台、多功能流行背包1個、雷姬掃拖地機器人 1台、龍口龍皇粉絲1包,均已合法發還於告訴人,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朱美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罪名及宣告刑) 1 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 蔡浚鉻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 蔡浚鉻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 蔡浚鉻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件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 蔡浚鉻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附表編號5所示犯行 蔡浚鉻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 蔡浚鉻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3號
  被   告 蔡浚鉻 男 26歲(民國85【西元1996】                 年11月1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高雄市○             ○區○○○路000號12樓之3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香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浚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品得 手後離去現場,嗣因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新楠分公司盤點並 調閱監視器畫面查看,始悉上情。
二、案經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新楠分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浚鉻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康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失竊物品一覽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消費明細、未結帳清單列表等各1份在卷可佐,被 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6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 告就如附表「竊取之物品/價值(新臺幣)」欄所示之犯罪



所得,除如附表「已發還之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外,均未據 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新楠分 公司,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而已發還 告訴人之部分,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附卷可參,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 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朱美綺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之物品/價值(新臺幣) 已發還之物品 1 110年9月5日13時20分 高雄市○○區○○○路00號 Muva魔爪熱感頸肩揉捏枕1個(2,380元)、UCC BLACK無糖黑咖啡飲料6瓶(270元)、原萃日式綠茶1組(75元) Muva魔爪熱感頸肩揉捏枕1個、UCC BLACK無糖黑咖啡飲料6瓶 2 110年9月12日15時34分 同上 大家源多功能料理鍋1台(1,290元) 大家源多功能料理鍋1台 3 110年9月25日15時 同上 貝思寶兒蜜桃果茶六入2組、肉盤1盤(178元、肉盤價值不詳) 無 4 110年10月10日13時32分 同上 聲寶雙層防燙快煮壺1台(1,088元) 聲寶雙層防燙快煮壺1台 5 110年10月11日13時46分 同上 冷藏鹿野黃金土雞骨腿切塊(179元)、土雞切塊(189元)、安心雞冷藏清胸肉(75元)、CAB冷藏美國安格梅花牛排各1盒(350元) 無 6 110年10月23日12時9分至30分 同上 烤雞骨腿便當1個(85元)、多功能流行背包1個(499元)、雷姬掃拖地機器人1台(9,800元)、UCC BLACK無糖黑咖啡飲料4瓶(180元)、瑞穗鮮奶1瓶(85元)、福樂自然零原味優酪1瓶(61元)、龍口龍皇粉絲1包(25元) 多功能流行背包1個、雷姬掃拖地機器人1台、龍口龍皇粉絲1包

1/1頁


參考資料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楠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