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庭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983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
第9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庭瑋明知並無出售仙境 傳說ONLINE網路遊戲(下簡稱仙境傳說)虛擬寶物之意,竟 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間以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 路至仙境傳說,並以暱稱「等你下課」進行遊戲時,詢問告 訴人鄧幃聰是否購買仙境傳說之遊戲裝備,雙方並以LINE通 訊軟體聯絡後,被告表示得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 出售裝備,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2日10時29分 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向案外人李德祥(所涉詐欺部分已由 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6807號不起訴處分)借用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簡 稱本案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嫌等語。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即所謂「土地管轄」,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 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 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 屬法院之日為準,而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 項。
三、查本案被告戶籍地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入 監前則居於新北市蘆洲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 院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又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經借提至臺 北分監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訴訟繫屬時,其住所、 居所及所在地均非本院轄區。又告訴人鄧幃聰住居均位於臺
中市北屯區且係於同市北區匯款,有告訴人調查筆錄可考; 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亦供稱是在新北市蘆洲區某旅館上網等語 在卷,是本案犯罪行為地、結果地亦非本院轄區,此足見本 院並無管轄權,爰改依通常程序且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 誤判決,復考量本案被告、告訴人住所地均在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轄區,且被告現亦於法務部○○○○○○○執行,為便於後續 審理程序進行,併諭知將本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