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68號
CTDM,112,單聲沒,68,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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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
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皮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佳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業經期滿,卷內扣案皮包1個為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1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及111年度緩字第942號卷可稽。扣案皮包1 個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商標權,有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及台灣薈萃商標 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5至37、41 頁),且上開商標尚在有效期間內,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 害商標權物品無訛,屬「專科沒收之物」,本件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專科沒收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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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