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緝字,112年度,1號
CTDM,112,侵訴緝,1,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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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壹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姜閔方律師
李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9574號、110年度偵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 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該日因颱風來襲,經高 雄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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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