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81號
CTDM,111,易,81,2023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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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正綱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律師
劉怡廷律師
張正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玉珍



楊淑芬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1號之第一審判決均於民國112年 3月13日送達於被告柳正綱溫玉珍、楊淑芬,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嗣被告柳正綱溫玉珍、楊淑芬雖於上訴期 間內之同年月31日提起上訴,但刑事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 任何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理由,經 本院於112年5月31日以裁定命被告3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均業於同年6月2日送達被告3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被告3人迄今仍未為前揭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自應以裁定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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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