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97號
TYDV,112,除,197,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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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承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保
代 理 人 湯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111年度催字第277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2年2月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2月4日將 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東姓名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000-NF-0000000 承佶投資有限公司 9 900,000 02 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000-NF-0000000 承佶投資有限公司 6 6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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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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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佶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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