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92號
TYDV,112,除,192,202307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太神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催字第265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程煥凱 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98年12月18日 60,000元 YC0000000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1/1頁


參考資料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