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SASOM MARISA 瑪莉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1年度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並依聲 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1年12月22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 112年4月2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 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 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302專戶戴月琳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民國111年9月16日 16,356元 HF0000000 SASOM MARI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