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40號
TYDV,112,重訴,140,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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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陳振益

林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榮斌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本院民國112年5月21日增民信111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函通知補正事項及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然於起訴狀事實理由欄中載明1.吳逢時之繼承人吳信 清等無繼承權。2.吳華之繼承人吳來旺、吳逢時已拋棄繼承 。3.吳明志於111年10月14日死亡。4.吳珠似尚有一繼承人 劉雪娥等語,是本件究竟何人為適格之當事人?被告亦未提 出戶籍謄本供本院確認被告等是否均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 力,亦無法確認被告確切住居所是否如原告起訴狀所載等, 堪認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本院前於民 國112年5月21日以本院增民信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函請原 告於60日內補正前揭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當事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需含註記事項)並請原告依最新戶籍謄本之記 載,確認本件適格之當事人為何人,並載明正確之住居所以 利本院送達書狀及開庭通知,且若被告有未辦妥繼承登記部 分,亦請確認應為如何之聲明,爰再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為利本件後續審理,另請原告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一、請執本裁定逕向戶政事務所申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如為已死亡者請提供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院112年5月21日函請補正事項及前項補正事項中,如當事 人已死亡者,請製作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內容應有 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及死亡年月日、身分別、是否繼承 (無論有無繼承權均應列出)。
三、承上,請確認各被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死亡時間為103 年6月1日後者,請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有無拋棄 繼承並列印網頁陳報;死亡於103年6月1日前者,請逕向被 繼承人之最後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或陳報其姓名、身分證 字號、最後戶籍地,具狀聲請由本院代為查詢。四、提出系爭土地最新之地籍圖謄本及空照圖。五、說明系爭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工作物、道路?如有,請於附 圖上詳載期位置、占用面積,並提出建物明細(樓層、材料 、年代、用途)、面臨之道路及臨地利用關係,並提出系爭 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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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