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42號
TYDV,112,訴,942,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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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2號
原 告 詹雅棋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劉庭恩律師
被 告 邱柏霖
葉瑋沁
林天賜
追加被告 徐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邱柏霖、葉
瑋沁、林天賜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嗣於民國112年7月3日具狀追加被告徐偉國,並擴張訴之
聲明為請求被告邱柏霖葉瑋沁林天賜與追加被告徐偉國應連
帶給付原告67萬元法定遲延利息。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6,1
70元後,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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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