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53號
TYDV,112,訴,653,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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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 告 信立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淑精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信立工業有限公司呂淑精李偉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692,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信立工業有限公司呂淑精李偉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41,085元,及其中137,650元應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3%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信立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以被告 呂淑精李偉清擔任連帶保證人,與伊書立保證書,約定就 被告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 依各契據(包括但不限於借、票、授信契約、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及其相關增補約定、其他契約或債權憑證)所負之 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 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信用卡、特約 商店、應收帳款承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債務), 以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 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經書立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交伊收執。嗣後被告公司並陸續書立一般週轉金借款 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等交伊收執,於民國110年8月



26日向伊借得貸款1,800,000元,嗣於112年2月26日屆期, 依約應全部清償,然被告等人均未依約清償,目前尚欠詳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尚未清償。並按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7 條之約定,借款人於延遲清償借款本金及繳付利息時,本金 應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或約定應清償日起(分期攤還 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遲延利率 之10%,逾期超過6個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公司於107年8月29日向伊申請商務卡並 授權被告呂淑精李偉清使用,並領用VISA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各一張,依約持卡人得 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或向辦理預借現金之金融機構預借 現金,並遵守商務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之相關約定。又被告 等人之應付帳款,應依約定方式按月如期繳付,如未依約於 繳款期限前繳付或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者,應計付循環 信用利息。被告呂淑精李偉清持上開信用卡陸續簽帳消費 或預借現金,惟自111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 應付帳款141,085元及其中本金137,650元自112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3%計算之利息,是被告等人未依約 繳納應付帳款,原告乃依約定條款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約定 ,停止被告等人使用信用卡,其積欠債務依約定條款第23條 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並 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等人於言詞辯論期日認諾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規定有明文。被告等人於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既已表 示認諾(見本院卷第128頁),本院自應為被告等人敗訴之 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本金、利息、 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所命被告等人之給付,係本於其認諾而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末按被告等人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 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8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被告等人當庭認諾,原 告亦同意本件訴訟費用由其負擔(見本院卷第128頁),爰 依上開規定判決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38,497元 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4%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353,990元 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4%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小計 1,692,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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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