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7號
TYDV,112,訴,297,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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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7號
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鄧桂珠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就原告鄧惠心等與被告東大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參加訴訟必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依規定未繳納裁判費。茲 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參 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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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