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5號
TYDV,112,訴,295,20230727,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鉦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沛瑄(原名張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
月1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3,779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新臺幣) 面積(平方公尺) 上訴人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20,614元 2,549.75 715/100000 2,198,879元 2 同段56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1) 房屋課稅現值: 844,900元 1/1 844,900元 合計 3,043,779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