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61號
TYDV,112,訴,1461,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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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被 告 莊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 ,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是我國民 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 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 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又 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 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為唯一標準。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駕駛自 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疏未注意,與騎乘 機車之姚玉雪發生擦撞,致姚玉雪受有下肢機能嚴重減損之 傷害,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上字第230號判決 被告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確定,姚玉雪依法向原告申請重傷害補償金,經審議通過 決定補償姚玉雪新臺幣102萬4,468元,爰請求被告償還犯罪 被害補償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戶籍址雖位在桃園市中壢區(下 稱系爭戶籍址),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惟系爭戶籍址僅係被告登記之戶籍址,被告 之實際居住地、工作地長期皆在臺中市等情,此可從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所載被告之地址 ,及被告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上所載之地址,均僅記載為「 臺中市」可得知,足徵被告應係以久住之意思,實際居住臺 中市,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至系爭戶籍址僅為被 告登記之戶籍址,是本院非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另依原



告之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及原告住居地皆在臺中市,及為 兩造之訴訟程序經濟,亦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值 此,本件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不論係依侵權行為 地或依兩造之住所地,均為臺中市,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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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