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60號
TYDV,112,補,760,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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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游峯祥
潘榮煌

楊國文

郭曉靖原名郭宛臻


李思賢




被 告 陳三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9,552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1,801.7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元×原告應有部
分345,257/1,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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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