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蘇信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59,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9,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