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古進德
被 告 鄭旭智
古美鈺
張嘉琳
陳思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86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公告現值5,400元×原告陳報之被告占用面積(2.01+2.48+
2.72+2.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