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3號
TYDV,112,補,273,2023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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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凱柏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請求代
位分割其債務人陳凱柏之被繼承人陳王細妹之遺產,應以其全部
遺產為分割對象,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價值陳凱柏
應繼分核定之。查,陳王細妹之遺產除桃園市○○區○○路0000號建
物外,尚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有陳王細妹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執字
第465號案卷確認尚未據拍賣移轉所有權,又全部遺產價值為新
台幣(下同)4,483,800元(土地4,243,800+建物240,000),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4,85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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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