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陳美竹
代 理 人 陸儀尊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8 號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所謂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 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 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 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於民國112年7月3日進行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為了確認 筆錄記載是否明確,進而維護自身權益,有聲請交付該次法 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該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經查:
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8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其聲請交付如主文 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 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 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 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 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