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93號
TYDV,112,簡上,193,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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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鈞彥
被上訴人 陳歆媛陳彩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6月8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1年壢簡字第14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 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 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同法第447條之規定 ,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壢簡字第1438號第一審判決而 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 到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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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