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1682號
TYDV,112,票,1682,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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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盧詠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哲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重新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本
票原本;或更正為正確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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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