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劉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ASUPANAN RENZ MARION CONTAPAY(米倫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本票票號227727之利息起算日(本票之
到期日為110年8月1日,請求利息不得早於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