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左雪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李增富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左雪君於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51號監護宣告事件為李增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李增富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因中風路倒 ,經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協助安置於庭園老人長期照護中心迄 今,並由聲請人左雪君擔任其主責社工。因李增富患有血管 型失智症,領有第一類、第七類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無法自 理生活,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有聲請監護宣 告之必要,且其無配偶、子女,爰聲請為李增富選任特別代 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李增富之親屬系統表、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龍潭敏盛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而依上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李增富因腦梗塞、血管性失 智症,患有認知功能退化,言語表達障礙,肢體無力行走困 難,日常生活需人照顧(見本院卷第11頁)。由是觀之,李 增富日常生活須他人看護、照顧,並無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 ,堪認其並無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能力,應為無非訟能 力人。又李增富已成年,目前並無法定代理人,亦有其戶籍 謄本附卷足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經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指派 處理李增富相關事務之主責社工,應會盡心維護李增富權益 ,爰依其聲請,選任其為李增富之特別代理人。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