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38號
TYDV,112,消債清,38,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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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且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 明:1.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2.協商成立內容為何?3.於何 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4.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 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 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 收入切結書。
三、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李勛傑、李O威、李O恩有無領取任何 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失業給付、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 、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
四、受扶養人李勛傑已成年,請說明其是否有就學等無法自營生 活,而仍須受聲請人扶養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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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