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2年度,10號
TYDV,112,消,10,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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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0號
原 告 劉文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四十日內,具狀補正及陳明如附表所示全部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之法定程式。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而依民法第6條規定,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 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即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又原 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有當事人不適格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均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 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請陳報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若 股東中已死亡者,請陳報其繼承人(含繼承系統表及特定其 身分之資料),並請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項,如逾期 未全部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備註 1 A.補正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正確姓名及地址),提出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之彩色影本各1份。 B.若股東中已死亡者,請陳報其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上開謄本之記事欄與本件訴訟無關事項得省略)。 C.以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更正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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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