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30號
TYDV,112,司聲,330,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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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代 理 人 張譽尹律師
相 對 人 黃憶晴(即林朝陽繼承人)

林嘉筠(即林朝陽繼承人)


林嘉鋒(即林朝陽繼承人)

林嘉樹(即林朝陽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2年度存字第77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張,面額分別為新臺幣10萬元(存單號碼:HN39103)、10萬元(存單號碼:HN39104)及50萬元(存單號碼:HN35296),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全字第85號民事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3張,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存 單號碼:HN39103)、10萬元(存單號碼:HN39104)及50萬 元(存單號碼:HN35296)為擔保。茲因上開假扣押事件, 經相對人供擔保免為假扣押執行,並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全 字第227號撤銷執行。茲因前開假扣押之本案訴訟已終結, 聲請人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全聲字第5號撤銷假扣押裁定, 並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且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聲 字第164號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歷審 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通知行 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 無誤。本件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且 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業已終結,足認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相 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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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