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038號
TYDV,112,司繼,2038,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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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胡雅莉

張志祺
被 繼承人 莊訓鴻(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胡雅莉張志祺為被繼承人莊訓鴻之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死亡,現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 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 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 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 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莊訓鴻於112年4月21日死亡,有被繼承人之 子輩莊育銓莊尹綺莊政霖、孫輩莊子萱莊竣喆、陳佳 伶、張芯瑜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函准予備查, 合先敘明。而聲請人胡雅莉為被繼承人之子莊育銓之配偶、 聲請人張志祺為被繼承人之女莊尹綺之配偶,是核聲請人胡 雅莉、張志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媳婦及女婿,顯非法定繼承 人,此有聲請人二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首揭法 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二人對 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所謂拋棄繼承可言。從而,本 件聲請人二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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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