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13號
TYDV,112,司票,1813,202307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阮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瑞茶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