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672號
TYDV,112,司票,1672,202307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72號
聲 請 人 張淑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增欽潘美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張淑景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