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32號
TYDV,112,司拍,132,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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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許麗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溪區烏塗段1923地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陳文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陳文輝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五、提出原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六、提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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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