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46號
TYDV,112,司催,146,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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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吳鎮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吳國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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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