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32號
TYDV,112,司催,132,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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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富豪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積雄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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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