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富豪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積雄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二、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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